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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游泳馆缘何被罚?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要点有哪些?

时间: 2024-03-05 22:44:18作者: 爱游戏官网下载

  炎炎夏日,游泳馆成为市民纳凉避暑好去处。为保障场所卫生安全,卫生监督部门也会加强监管,一般来说,游泳场所容易违规的原因都是无证经营(没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者水质卫生指标不合格(池水尿素超标、游离性余氯偏高或者偏低)等。但随着卫生监督部门执法效力、治理模式的升级创新,这些年也发现一些新的违法情况,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据重庆卫生监督,2021年7月16日下午,江北区卫生健康委接群众举报,称某游泳馆因违规操作致小孩氯气中毒住进重症监护室。经查,7月15日晚9:30左右,该公司自动投药装置故障,水质处理员在未清场的情况下,在泳池岸边配置消毒剂,准备采用人工方式对池水做消毒。当该处理员往装有消毒剂的稀释桶内倒水时,瞬间产生大量刺激性气体,导致水质处理员和10名顾客出现咳嗽、胸闷、呼吸不畅等反应。其中,1名儿童因病情较重被送往重症监护室,诊断结果为急性中毒性肺水肿、双肺肺炎、I型呼吸衰竭。该企业存在瞒报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以及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为顾客服务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给予警告,罚款31500元的行政处罚。

  据山东卫生监督,2022 年6月21日,滨州邹平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营业中的游泳场所设置的浸脚池内无消毒池水,该卫生设施被擅自停用。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单位限期两周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两周后,执法人员对该游泳场所整改情况做检查,发现该设施仍被擅自停用。现场可见有泳客通过无消毒池水的浸脚池立即进入泳池区域。该游泳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第六条之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法治日报,四川省什邡市有家长反映数名儿童在当地一游泳馆游泳后,相继出现发烧等症状。2022年7月23日,四川省什邡市联合调查处置工作组发布通告称,儿童患病是由腺病毒引起的,已责令涉事游泳馆停业整顿,并依据相关法规对该游泳馆进行立案查处。7月19日晚,什邡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突袭抽检,采集了该游泳馆内泳池水样。经检验,该游泳馆样本尿素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要求。什邡市卫健局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针对该游泳馆水质不符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依据相关法规已对该游泳馆进行立案查处。

  游泳场所在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自检;开放时间,每2小时测一次池水游离性余氯、PH值、温度。

  游泳场所应进行水质自检,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在游泳场所入口处或服务台等醒目处放置自检公示。

  游泳场所池水循环周期是指整个池水体积水量,通过池水净化系统来进行净化处理后再返回池内的时间。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应包含自动添加消毒剂设施,且规定池水循环周期不应超过4小时,且确保每日平均新水换水率10%以上,保证池水水质良好卫生状况。

  游泳场所应当严格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做好游泳者健康承诺登记,游泳者健康承诺单3个月有效,对于不填报或者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

  据浙江卫生监督,近日,温岭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某游泳场所检查时发现,该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内公示水质检测结果。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调查取证,查明该游泳场所已按规定对水质进行自检,且自检结果合格,但结果未进行公示,此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宣传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敦促其积极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认可并签署了《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保证尽快整改。后经复查,该游泳场所已在场所公示栏处公示了相关的水质检测报告,属于及时改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所列情形,温岭市卫生健康局最终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具体首违不罚条件,还需参照当时卫生健康法律和法规,河南的请戳这里:河南这18种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予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验证的方法 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8204.6_201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号)》

  游泳场所:是指能够很好的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有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主要指池水水质、浸脚池水质、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检测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依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卫生许可证原件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应置于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等处),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

  依照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的规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性结膜炎流行等)应急处理预案,内容有应急处置物品及药品的储存管理、急性结膜炎流行时的处置程序、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报告流程等,置于卫生档案中。

  卫生管理体系指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和卫生部《住宿业卫生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 住宿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组织机构,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住宿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查文件或会议记录,其它单位查会议记录或在卫生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判定为不合格。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游泳场所流程应严格按照先到更衣室更衣,再到强制淋浴室淋浴,再经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脚,最后进入游泳池的顺序。所以,游泳场所的设施一定要按照更衣室、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规范设置,不得互相交叉或颠倒。

  根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标志设置在入口醒目处。无禁游标志的判定为不合格。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游泳衣裤。出租游泳衣裤的判定为不合格。

  1.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池,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1.2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无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或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2.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

  2.2游泳场所应定时测定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余氯浓度,并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池水更换的时间、池水的余氯浓度。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游泳场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的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等设备设施应齐备完好,能正常使用。

  2.1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应包含自动添加消毒剂的设施(原则上不能采用人工直接添加消毒剂进行游泳池水消毒),游泳池水应8小时以内循环净化一次,并定期补充新水。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人员应将操作情况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开机时间、关机时间、循环泵开启数量、水循环流量、加入净水剂的时间与剂量、加入消毒剂的时间与剂量、设备维修情况、操作人员签名等。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在游泳池开放期间,需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游泳池水质检测报告(监测、监督抽检均可)。

  监测项目包括:游离性余氯(mg/L)、PH值、细菌总数(个/mL)、浑浊度(度)、大肠菌群(个/L)、尿素(mg/L)、池水温度(℃)等。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5.1游泳场所应在入口处或服务台等醒目处公示泳池自测的室温、水温和游离性余氯(不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游泳池水的,可不公示游离性余氯)、pH测定结果,并注明测定的时间和检测人员签名。

  5.2每日水质检测结果公示应对每一场次或上午、下午、晚上三次定时公示。未公示的判定为不合格。

  5.3游泳池水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应该使用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必须经过质监部门认定合格的,有正规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并配备检测药剂能够正常使用,检测结果准确。

  5.4游泳场所应按照室内游泳池每2小时、室外游泳池每1小时一次对游泳池池水游离性余氯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游泳池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采购消毒产品时应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消毒产品标签应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址、卫生许可证号等,标注应齐全,且在保质期内使用。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消毒产品保存地点应当相对独立,存放场所应当能够密闭、干燥、避光,不能放置在走道、休息室、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机房等;同时建立消毒产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要详细记录消毒剂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

  公共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便池内无积粪,室内无异味。卫生间应通风良好,能够自然通风,无自然通风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且能正常使用。出现积粪、尿垢和异味三种情况之一,即判定为不合格。

  1.1自洗棉织品(床单、被罩、毛巾、浴巾、浴衣裤等)的,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2.1客用棉织品若为自洗,须记录清洗消毒的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方法、消毒人员签名。

  2.2客用棉织品若为外送清洗消的,须记录送出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等,回收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须经双方确认签名。

  2.3若棉织品外送清洗消毒,须索要清洗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送洗合同等)。

  1、为客人提供的非一次性拖鞋的单位应有相应的拖鞋消毒设施,配备拖鞋专用消毒桶,大小应和提供拖鞋的多少相适应。拖鞋消毒池(桶)必须专用,安装上下水设施。拖鞋的应在专用的拖鞋消毒池(桶)内进行,不得用于其他物品的消毒。

  2、拖鞋的消毒推荐使用化学消毒(如使用含氯消毒剂)浓度应在1000mg/L,浸泡15—30分钟,消毒液每4小时更换一次。

  1、公共用品用具经清洗消毒后应及时放置在密闭保洁柜内存放,不得直接放于地板上或直接暴露于空气当中,防止二次污染。

  4、保洁柜内只能存放洁净公共用品用具,其他无关物品均不得存放其中,如:一次性用品、从业人员个人物品等杂物。

  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号)要求,每年对集中空调至少检测一次,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保证集中空调卫生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3.1.2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有效氯浓度应达到0.5-1mg/l(建议浓度),作用30分钟。

  3.2.1.3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 m;

  3.3.1设置在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不应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宜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